法律援助对象

信息来源:    作者:李强    发布时间:2012-03-14
【 文字大小:   中  】   【视力保护:            】

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下列人员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1、农村“五保”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相关附件】
#
Copyright 2008-2012 版权所有:宿州司法行政信息网  皖ICP备08004531号
建议用IE6.0版本,分辨率:1024*768浏览本站 技术支持:安徽结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