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砀山:携子自杀令人痛心 法援辩护挽救其命

信息来源:    作者:康新龙    发布时间:2019-01-24
【 文字大小:   中  】   【视力保护:            】

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刑事辩护

指派单位: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陈毛路

供    稿: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陈毛路

编 写 人:陈毛路

搜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    故意杀人罪

二:案例正文

携子自杀令人痛心  法援辩护挽救其命

【案件简介】

2017年10月30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因其丈夫李某有婚外恋与李某发生感情纠纷并争吵,林某某欲让李某带其外出打工,李某没有带她。李某走后,林某某即抱着自已的儿子李小某(2岁)上二楼卧室,并反锁上房门。直至下午三点钟,林某某的婆婆张某在喊门不开的情况下,从二楼爬到林某某的卧室,发现林某某已将被害人李小某用水果刀杀死在床上,林某某自己割手腕和脚腕自杀未遂。经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李小某系失血性休克合并机械性室息死亡。

2017年11月14日,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砀山县公安局的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经过审批,当即指派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陈毛路进行办理。陈律师在接到案件后也是非常慎重,立即调整了自己的工作日程,第一时间安排了会见日程,经过会见,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了解了本案的案情。

案件背景:本案的被害人系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儿子,林某某与李某系在打工时认识并恋爱,感情不错,顺理成章的结了婚,2015年诞下一子,日子过得也是有滋有味。随着孩子慢慢长大,林某某一直在家带孩子,生活所迫丈夫李某开始外出务工,来保障家庭生活。2016年过完年开始,丈夫李某到张家港务工,一开始还能往家里寄生活费,过了几个月便不再寄生活费。在林某某的追问之下,丈夫给出的答复是刚换了工作,正处于培训期间,收入不稳定,林某某也相信了。中间李某休息回家期间,经常接打电话,收发信息鬼鬼祟祟,林某某便怀疑丈夫李某在外面有人了,并因此发生多次争吵,且在此期间林某某在丈夫的手机上发现其与其他女性的暧昧聊天记录。被发现之后,李某向林某某保证不再与她人聊天,奈何李某并未有任何悔改,又多次被林某某抓到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两人因此多次争吵,甚至林某某多次向李某提出离婚,但李某给出的答复是,不可能与其离婚,就算离婚也不可能把孩子给林某某,甚至提到把孩子杀死也不可能让其把孩子带走。李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林某某的感情,也让林某某丧失了对生活的希望,认为就算离婚也不能摆脱困境。

案发前一晚,夫妻两人,先是因李某偷偷接其他女性的电话受到林某某的质疑,林某某要其回拨电话证明其清白,李某某不从,后林某某又要求让李某带其一起出去打工,一是想看着点丈夫,二是孩子也大了,让爷爷奶奶帮忙带着,两个人一起挣钱。一开始李某坚决不同意,后来在林某某的多次要求下,李某答应了这个要求。谁知,在犯罪嫌疑人醒来之后,丈夫却已经偷偷带着行李走过了。犯罪嫌疑人万般失望并给丈夫打了电话,电话中又是一次争吵,犯罪嫌疑人丈夫说了一些非常伤害犯罪嫌疑人感情的话,其中再次提到“不会和你离婚”、“孩子你别想带走,死都不会让你带走”、“你爱活不活”等之类的言辞,对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及精神造成严重的刺激。打完电话之后,犯罪嫌疑人内心除了失望就是绝望,内心的不良情绪无法得到合理的疏导,左思右想,犯罪嫌疑人做出了一个让人震惊的决定,就是“既然生活没有任何希望,索性带着儿子一起离开人世吧!”因此,犯罪嫌疑人在房间拿了一把水果刀将自己的儿子杀害了,然后又在自己的手腕、脚腕、脖子处多处划伤,想和孩子一起赴死。

案发之后,等到中午吃饭,犯罪嫌疑人的婆婆叫犯罪嫌疑人吃饭,喊了几声没人答应,以为是睡着了,等吃完饭都两点多了再次叫犯罪嫌疑人和孙子吃饭,喊了多次都没人答应。婆婆担心出事,喊来了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和邻居,并找到房门钥匙,打开了犯罪嫌疑人的房门。打开门之后,映入眼帘的就是两人都倒在血泊之中,众人赶紧拨打120、110,被害人还未送入医院就已经死亡,犯罪嫌疑人经过抢救捡回一条性命。

案发后第二天,犯罪嫌疑人情况稳定之后,砀山县公安机关民警到医院了解情况时,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就全部如实交代了自己杀害儿子并自伤的全部事实。因为案情重大,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又未委托辩护人,特通知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陈毛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会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罪、悔罪,但是从犯罪嫌疑人的多次失控痛哭的情绪中,可以明显的看出,犯罪嫌疑人是认罪的,并且对自己的行为极为悔恨,甚至表示不如一死了之、以死谢罪。

虽然案件得以侦破,事实也非常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但是作为一个公民,即便是罪大恶极的暴力犯罪分子,其诉讼权利仍然依法受到保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依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考虑本案本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特殊关系以及案发的背景,结合被害人的其他家属对犯罪嫌疑人在处理家庭矛盾的过错中,没有合理化解矛盾致使矛盾激化,致使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因素。综合全案进行分析,陈律师向公诉机关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以及量刑建议,与公诉机关进行了及时交流,得到了检察员的认可,并由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陈律师作为辩护人依法参与了庭审,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发表了辩护意见。具体如下几点: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理由如下:

这也要从本案的特殊性说起,本案的被害人系被告人的亲生儿子,虎毒不食子,但是基于被告人和丈夫的感情问题没有通过有效的解决,被告人多次提到与丈夫离婚,均未协商成功,并称不会把孩子的抚养权给被告人,对被告人说:“小孩你别想带走,你爱活不活”,加上被告人平时就是在家带小孩,无经济收入来源,想走都走不掉,一时想不开才想着和孩子一起离开人世。被告人首先将李小某杀害,又进行自杀,从被告人自身的伤情来看,被告人是没有抱任何活下来的希望的,一心向死。幸运的是被告人被家人救了下来。经过抢救苏醒过来之后,公安机关第一次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的时候,被告人就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而此时,公安机关也并未掌握被害人李小某遇害原因和被告人的受害原因,且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第一次讯问之前,被告人于2017年10月31日写下亲笔证词,并与几次讯问笔录所记载的事实均一致。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自首,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罪系临时起意,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本案的被告人杀害的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其犯罪动机系被告人的过错及言语刺激,致使被告人对生活丧失信心。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下,被告人丈夫还不让被告人带孩子走,也不让被告人走,且被告人林某某系云南人,倘若真的离婚了,离开了这个家庭,争取不到孩子的抚养权,有可能就再也见不到孩子了。加上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平日又自己在家带孩子,遇到问题没有人能够进行交流,也不懂得自行排解心中的积怨,一时糊涂,丧失了理智,选择了最愚蠢的解决办法。被告人林某某杀害的被害人是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她的故意杀人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不同,她是临时起意而非预谋实施,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告人丈夫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被告人丈夫在处理两人的感情问题,过于草率,言语过激,致使被告人一时冲动,才致使本案的发生,对此,被告人丈夫李某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在被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自愿认罪、悔罪,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被告人被抢救过来之后,积极主动的交代犯罪行为,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做出的行为非常后悔,可以说每时每刻都活在悔恨之中。辩护人在多次会见时候,被告人每次都哭的非常伤心。在警方给被告人作讯问笔录时,被告人即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是在当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在被羁押期间,服从管教,表现良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案发后的被害人的其他家人对林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请法院对此情况予以考虑。

本案经过陈毛路律师积极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交流,发表法律意见和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和审判庭对陈律师的辩护意见均基本予以采纳,法庭也是对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处罚。对此结果,被告人表示服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为家庭矛盾处理不当,民事纠纷没有通过合理、合法的维权途径进行解决,从而引发刑事犯罪的案件。本案被告人和配偶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不成,久拖不断,争吵不绝,消极处理,被告人心中的积郁没有有效疏导,引发这次令人震惊和痛心的刑事犯罪。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愈发觉得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要更多的参与到普法宣传活动中去,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学法、守法、用法的活动中,让更多的公民知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知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难以解决的矛盾争端时,要知道通过法律途径来化解矛盾,解决争端。

 

【相关附件】
#
Copyright 2008-2012 版权所有:宿州司法行政信息网  皖ICP备08004531号
建议用IE6.0版本,分辨率:1024*768浏览本站 技术支持:安徽结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