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萧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提供

信息来源:    作者:康新龙    发布时间:201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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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提供

法律援助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萧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胡浩

供    稿: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 胡浩

审    稿:萧县法律援助中心 方磊  

    编 写 人:胡浩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盗窃  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黄某,男,2000年9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某村,高中生。2018年4月4日下午15时许,黄某在砀城镇某手机店内看手机,趁店内服务人员不防备时,盗走一部手机,后经砀山县物价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为2978元。黄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下旬被砀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砀山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由于黄某犯案是未满18周岁,且其家人并未给黄某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萧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萧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黄某提供法律援助,萧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胡浩律师,为黄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前往检察院阅卷并联系了黄某的父亲,前往黄某家中会见黄某并与其谈心,安抚黄某的情绪,告知黄某自己会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他,在会见过程中,黄某父亲表示案发后,虽然黄某被取保候审,但黄某的心理还是受到了一定的打击,案黄某在家情绪非常低落,家里人都很担心他。随后承办律师将将具体案情告知其家人,并将主要辩护观点、量刑范围及从轻减轻的情节告知其父亲,黄某父亲表示会积极配合承办律师。

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发现黄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盗窃数额较小,又系未成年人,承办律师结合案件卷宗的相关内容,提出了黄某是未成年人又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且盗窃数额较小,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承办律师除依法为其辩护外,还帮助黄某及其家人积极与被害人联系,为黄某争取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承办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犯罪嫌疑人黄某系未成年人,又是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承办律师希望能让其免于刑事处罚。围绕能否免于刑事处罚,承办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黄某平时表现良好,初犯无前科,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判处刑罚,更利于对黄某本人的教育,并就将来如何让黄某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提出了合理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对黄某免予刑事处罚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二、黄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黄某于2000年9月出生,犯罪时间为2018年4月,年仅17岁,系未成年人。黄某取保后,其家属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刘某3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事实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又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有法可依,符合不起诉条件。

2018年8月萧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决定对黄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从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止。

【案件点评】   

本案的发生,和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脱节有着直接关系。在会见时,承办律师不仅见到了黄某,而且用更多的时间与家长进行了沟通,在沟通过程中承办律师了解到黄某家庭属于典型的传统型家庭,家人对黄某管教简单粗暴,黄某性格也很内向,社会交往面窄,致使黄某不善于他人沟通,长此以往不利于黄某的健康成长,并指出遇到这种问题时家长不仅要加大对黄某的关心,也要注重于学校老师的沟通,主动加强与黄某的沟通交流,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引导黄某走出心理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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