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某危险驾驶提供法律援助案

信息来源:    作者:康新龙    发布时间:201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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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某危险驾驶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泗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泗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李明学

编 写 人; 李明学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 危险驾驶 自首

【案情简介】2018年6月25日23时许,赵某驾驶一辆小型驾车,沿泗县某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某路交叉口右转弯时,因措施不当,撞到道路北侧隔离带,造成车辆及隔离带内配电箱损坏的交通事故,泗县交警大队民警巡查发现赵某涉嫌酒驾,经鉴定,赵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3.13mg/100ml,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当晚,赵某被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为此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2018年 10月8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精神通知泗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赵某提供法律援助。泗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指派本中心李明学律师承办此案。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前往法院阅卷,案件材料显示:赵某当天晚上到案时,赵某说喝酒后没有开车,车辆就放在饭店门前,距离事故地点很近。第二天赵某到交警大队自首,承认酒后开车。本案除了赵某的供述,没有监控、证人等其他证据证明其酒后驾车。赵某的供述两次不一致,什么原因。带着疑问,承办律师会见了被告人赵某并详细询问事发经过,并就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证据和赵某进行核实。经过会谈,赵某承认自己确实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之所以第一次说没有开车,就是存在侥幸的心理。

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和承办律师围绕被告人是构成坦白还是自首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公诉机关坚持认为被告人构成坦白,不构成自首。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根据本案的材料,除了被告人的陈述外,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酒后驾驶车辆。二、虽然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肇事车辆放在饭店门前,警察在饭店里找到了被告人,但是没有监控、证人等证明被告人酒后开车。三、事发第二天,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自己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结合本案,被告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的车辆在事故现场附近,被告人为嫌疑对象,就是说,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被告人酒后驾车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可见,在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在被告人供述之前,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

最终,法院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构成自由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坦白的意见,法院未予采纳。法院最终认定赵某严重酒驾(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3.13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判处拘役三个月。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法律援助刑事案件,承办律师认真的阅卷,发现了案件的疑点,进而仔细进行分析,提出罪轻的辩护观点,在法庭上虽然公诉机关始终坚持构成坦白,承办律师不卑不亢的辨法析理,最终说服法官,采纳律师的观点,让被告人体会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及法律援助的作用。

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具有明察秋毫的辨别能力,审慎对待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这样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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