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薛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提供法律援助案

信息来源:    作者:康新龙    发布时间: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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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薛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赵 君

供    稿: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 赵 君

审    稿: 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武姗姗

编 写 人:赵 君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薛某,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南翔恒泰商城6栋143号。2015年1月因吸毒被河南郑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3月7日吸毒被河南郑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为贩卖毒品,2015年3月19日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薛楠提请直诉,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薛某因吸毒,于2017年9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现被采取强制措施羁押在宿州看守所里,因家庭贫困没有钱聘请辩护律师。薛某在看守所里递交了法律援助申请书。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符合援助条件,指派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赵君律师作为薛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一审诉讼辩护人。

 承办律师赵君接到指派通知后,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薛某,认真听取了薛某陈述,制作了会见笔录,告知、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及意义:“法律援助是免费的、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系政府的民生工程。”薛某当场对该项政策表示满意,对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衷心感谢。会见薛某之后,承办律师立即联系了薛某的家人,因为长期吸毒的恶习已经让薛某和家人的关系变得非常疏远,家人得知薛某的情况后也表现的异常冷漠,但是对法律援助这项民生工程十分认可,希望可以尽量帮助薛某,给薛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作出起诉书,依法审查查明事实:

一、贩卖毒品(事实)

(1)、2015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薛某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与红专路交叉口东北角常寨社区4号楼下,将0.6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闫某,收取购毒款人民币400元。

(2)、2017年9月11日凌晨,吸毒人员朱某通过微信转

账给被告人薛某3000元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薛某带吸毒人员朱某、王某、曹某搭出租车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被告人薛某从任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毒品后,将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朱某。

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1)、2017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薛某在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某宾馆8513房间,容留吸毒人员朱某、王某、曹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7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薛某在宿州市埇桥区

某商城自己住处,容留吸毒人员朱某、王某、曹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薛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供他人吸食,且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对被告人薛某贩卖毒品罪在7年到8年内量刑;容留他人吸毒应在3年以下量刑;两罪数罪并罚。

【办案过程】
    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之后移交至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承办律师赵君为了进一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到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复制了本案卷宗材料。经深入研究卷宗等相关材料,承办律师发现如下几个疑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薛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中几组证人证言存在瑕疵,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不足以认定被告人薛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且对涉案毒品克数认定过高。

首先,证人朱某、王某、曹某等人的证言属片面之词,系孤证;其次,这几位证人系同乡或者好友,之前便有共同吸毒经历。第三,薛某曾于2017年8月份举报过朱某、王某、曹等人吸毒从而让这几位证人遭受了处罚。结合这三点,证人极有可能做出对薛某非常不利的证言。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具体到本案中,在没有其他证据辅证,合理怀疑无法排除的情况下,这几位证人的证言应该慎重采纳。

公诉机关对薛某第二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违法事实证据不足。2017年9月11日上午,薛某同朱某、王某、曹某等人一起去河南省周口市购买毒品。在购买毒品之前,薛某与朱某、王某、曹某等人开房间休息并等待购买毒品。在此期间,上述几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公诉机关以此认定薛某容留他人吸毒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刑法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结合案情,薛某即没有以自己的身份名义登记开房,也没有为开设房间出资,开房休息也不是薛某提出,所以并不能因为薛某和其他几人在宾馆房间内共同吸食毒品而认定薛某容留他人吸毒。

本案于2018年6月22日开庭审理,针对案情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 关于贩卖毒品第二起违法事实中涉案毒品的来源没有查清,对涉案毒品10克认定过高;

2.对于两起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

【办案结果】
    本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贩卖毒品罪在7年到8年内量刑;容留他人吸毒应在3年以下量刑;两罪数罪并罚。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对被告人薛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这个结果令被告人薛某及其家人都感到欣慰,本案最终得以圆满地结束。

【案件点评】

罂粟花鲜艳的红色不知道夺走了多少人的生命和健康,脆弱的灵魂在它面前不堪一击,有多少人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有多少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毒品,这个人间恶魔引诱和摧残着那些一旦沾染就难以自拔的悲惨生命,他们一边发自内心的忏悔,一边还要靠毒品缓解自身的瘾疾。毒贩、毒品一直以来都令人们深恶痛绝。本案也正是因为毒品引起,承办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自2017年9月案发至一审判决,历经近一年时间,最终薛某因自己的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公正的制裁。

法律的公平正义、社会的文明进步体现在不管你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被告人,正当的权益都应该得到维护和尊重。本案再次以事实证明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也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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