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案

信息来源:    作者:康新龙    发布时间: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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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案

  • 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泗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郭明杰

供稿人: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 郭明杰

编写人:郭明杰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民事案件 雇佣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安徽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杨某因建造钢构厂房及安装机械雇佣刘某某进行焊接, 2016年8月25日上午,按照杨某要求,刘某某在厂房屋顶面板上安装边缘影皮墙施工时,因建设的厂房彩钢瓦屋面板接口处没有固定好,导致刘某某从厂房顶上摔落,刘某某受伤后先后在泗县人民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L1椎体暴烈新骨折伴不全瘫、重型颅脑损伤等,为此花去医疗费15万多元,后好转出院,但仍需后续治疗。但安徽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杨某对刘某某因此受到的伤害损失不愿赔偿。刘某某无奈之下,向泗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徽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杨某赔偿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164250.77元

一审法院认为安徽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杨某与刘某某诉求为承揽关系,判决驳回刘某某诉讼请求。后刘某某上诉,二审中刘某某向泗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指派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郭明杰律师代理诉讼,郭明杰律师根据一审判决,结合证据审查,仔细询问刘某某事情经过。郭明杰律师认为本案的的焦点是:一、安徽省某某公司、杨某与刘某某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中的提供劳务致害赔偿关系,二、安徽省某某公司、杨某是否应当赔偿刘某某损失。经过分析证据,郭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当认定本案是雇佣中的提供劳务致害赔偿关系,二审中,郭律师提出该案为雇佣中的提供劳务致害赔偿关系,详细分析证据,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针对焦点及二审查明事实,郭律师发表意见: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安徽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扩建厂房,杨某雇佣刘某某只是为其建造的钢结构厂房钢构部分进行焊接及安装机械,相关的其他部分包括屋面板施工都是杨某找他人建造施工,杨某支付刘某某施工劳务费。

二、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与安徽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杨某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无事实依据,且对法律理解错误。

刘某某是在不特定的期间内,按照安徽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为安徽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建造等提供特定劳务,虽然刘某某自带电焊机,这也是为施工所需,但其所使用的氧气及施工材料都由安徽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刘某某提供的劳务虽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这也是劳务中所应具有的,但安徽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刘某某的做工天数支付报酬,做多少天支付多少天的工钱,完全是支付劳动力报酬的方式,而不是以劳动成果作为支付报酬的直接对象,刘某某并没有享有劳务报酬之外的额外利益,且安徽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对刘某某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行使着管理和指挥职能。

三、安徽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雇佣为其建造厂房提供劳务,是建房施工中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首先、安徽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造厂房,刘某某施工的只是厂房建造过程中的一部分焊接,接受安徽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安排为其提供的劳务,被其支付劳务费,

其次、刘某某在厂房屋顶面板上安装边缘影皮墙施工中,因被告找他人施工的彩钢瓦屋面板铺设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刘某某从房顶上摔落,

    二审最终采纳上诉人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案件点评】:一审法院裁判仅依据安徽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与其有厉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但该证言与杨某电话录音严重相悖,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根据证据效力大小性来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体现法律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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