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邱某聚众斗殴提供法律援助案

信息来源:    作者:康新龙    发布时间: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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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邱某聚众斗殴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戴希海

供    稿: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  戴希海

审    稿: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

编 写 人:戴希海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  非法制造   买卖枪支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邱某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使用其家属尹某某的淘宝账号(18726358223)在淘宝店铺“航天气动”、“舞管和渔具”等店内多次购买快排气阀、精密管等枪支配件。犯罪嫌疑人邱某将配件购回后按照网上学来的方法组装成气枪,并于闲暇时使用该气枪射击小鸟等目标。2018年2月20日16时许,在灵璧县尹集镇张集村门王庄三组邱某家门口的乡村公路上,犯罪嫌疑人邱某再次使用该气枪射击其邻居家窗台上的一个塑料瓶时,失手将站在目标西侧的受害人马某头部打伤。灵璧县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邱某家中搜查到疑似气枪一把,经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中心鉴定,该疑似气枪认定为枪支{(宿)公(司)鉴(痕检)字[2018]20号},2018年3月5日,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马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马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2018]临鉴字的208号)。

邱某于2018年2月20日,经灵璧县公安局尹集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至灵璧县公安局尹集派出所投案,2018年2月21日灵璧县公安局灵公(尹集)行罚决字[2018]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邱某予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2018年3月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灵璧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案发后, 2018年5月30日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戴希海律师,为邱某涉嫌买卖、制造枪支罪公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邱某的家人并会见了邱某,邱某完全同意本律师为辩护人。承办律师多次到灵璧县看守所会见了邱某了解案情,承办律师及时到灵璧县灵璧县检察院对该案的全部卷宗进行了详细审阅,在会见中,承办律师更多是从自动投案情节、被抓获经过以及将来如何让邱某更好地融入社会、严格守法、回归社会正常生活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期间,邱某及家人为被害人马某尽力支付了医疗费个费用,但还未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马某及家人未对邱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案的发生,被告人邱某系残疾人,期间又离了婚;心理压力大。通过承办律师对案情的分析和思想疏导,邱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违法和社会危害性,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并构成了非法制造枪支罪,邱某也多次向律师及办案人员表示对自己做出的行为十分的后悔,愿意彻底的认罪、悔罪,经过律师的多次沟通和思想疏导,邱某为开庭做好了充分的心理准备。

本案在公诉阶段,承办律师对邱某的行为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邱某认罪伏法。邱某认罪态度非常的好;强调自愿认罪,愿意赔偿经济损失。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辩护人认为,这是邱某具有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二、邱某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第一、从主观上讲,邱某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邱某的主观罪过较轻。第二、邱路犯罪行为不具有恶劣情节,案件发生时积极救人。第三、邱某具有悔罪表现。整个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可以看出,他如实陈述,既不反复,也隐瞒事实。说明邱某已经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会见时邱某表现的认罪态度较好。应当得到贵院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三、邱某及家人已赔偿了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邱某及家人已赔偿被害人马某的部分经济损失,邱某的家庭困难,愿意尽力赔偿受害人全部的经济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据此,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对邱路的处罚。

四、邱某属于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深刻。邱某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为人老实本分。距本案案发时止,邱某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邱某具有悔罪表现,始终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深刻。从案发至今,邱某真诚悔罪,深感自责和内疚,建议贵院对其免于公诉,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邱某未买卖枪支,仅非法制造枪支;只构成了非法制造枪支罪。

2018年6月21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邱某仅非法制造枪支罪并过失伤害他人,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

【案情点评】

本罪中的枪支,主要指《枪支管理法》规定的军用和民用各种枪支,如步枪、手枪、冲锋枪、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等。根据司法解释,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非法制造,主要指包括非法加工制作、组装、改装等行为。将已报废的枪支进行修理,使其恢复射击功能,也应视为制造。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仍按一罪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邱某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明显,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实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程度有限,因此可以从宽处理,根据立法精神和宗旨,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刑事处罚。

在本案办理的过程中,承办律师和办案人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坚持恢复司法原则,从情理、法理的高度,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和本案的实际情况,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而且通过综合运用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双方正视分析处理问题等方式方法,让当事人充分地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也让当事人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以便能够让当事人更好的回归社会,使其能够以实际的行动回报社会和人民。

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引导犯罪嫌疑人如何正确化解解决问题,真确认识自身行为后果起了警示作用,增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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