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信息来源:    作者:马超    发布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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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法律援助

 

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宿州市萧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王孝伙

供    稿: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 王孝伙

编 写 人:王孝伙

审    稿: 宿州市萧县法律援助中心  方磊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婚约财产纠纷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2013年的秋天,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某通过媒人袁某介绍相识并慢慢发展为恋人关系,两人于2015年2月23日在老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刚结婚时两人感情一直还不错,生活和睦,但好景不长,婚后一直没有工作的马某某经同乡好友介绍到一家娱乐场所上班,李某认为马某某工作地点会使其沾染一些不好的生活习惯,希望其辞职再找一份新的工作,马某某确认为这份工作从工资、工作时长等方面都比较让她满意,辞职不一定能找到更合适的工作,不愿意辞职,于是导致两人经常为此吵架,有时甚至会摔打一些家具等,长时间是争吵导致两人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最终李某提出了离婚。马某某同意离婚,但两人对财产分配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并因此争执不断。2018年 2月27日,李某因协商不成将马某某诉至法院,无奈之下马某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相关问题,寻求法律帮助,值班工作人员了解马某某具体情况后,发现其符合法律援助范围,便引导马某某办理了法律援助相关的手续。

2018年2月28日,宿州市萧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王孝伙律师,为马某某的婚约财产纠纷案诉讼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马某某及其家人,承办律师了解到李某与马某某在举行结婚仪式前,李某家曾经前后通过媒人给马某某小礼金、过大礼、买黄金首饰、买衣服、长辈见面礼等共计三十余万元,结婚时马某某也带有一定数额的陪嫁物品,而且2017年11月27日马某某在苏州市昆山4S店购买了本田凌派汽车一辆供两人使用,车牌号苏XXXXX,车户名为被告马某某。该车共花费147000元。其中李某支付了购车款85000元。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马某某曾多次因家庭开支等原因向李某索取了一些的金钱。   李某声称他所给付的金钱大部分是借来的,致使自己经济困难,希望马某某能够返还。

本案于2018年4月2日在萧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过开庭庭审,承办律师积极应诉,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1、马某某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2、马某某婚前先后共收取李某彩礼款291697元及“三金”,考虑到李某与马某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各自在外打工,聚少离多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马某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李某的彩礼款,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3、“三金”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

2018年5月24日 ,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100000元;二、原告李某于本判决后十日给付被告马某某的陪嫁物品;三、驳回原告李某对马某某、代某(马某某母亲)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的关键是证据和适用法律问题,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婚姻法解释二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为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入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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