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交通肇事提供法律援助案

信息来源:    作者:马超    发布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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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泗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所

承办人:刘雷

  • 案件正文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交通肇事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介绍:

2016年5月15日8:23,受援人(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皖LC17***号重型货车,沿32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撞到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石某某,造成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因此以交通肇事罪立案并将其抓获归案。张某遂被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案发之后,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通过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判决赔偿被害人一方48万元整;除此之外,作为补偿,受援人(被告人)张某又支付被害人近亲属5万元并获得收款方的谅解。

办案经过与结果

承办律师是在审判阶段(一审)接受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开始介入本案的。通过阅读卷宗材料和到看守所会见受援人(被告人),并走访其近亲属和所在村镇,承办律师认为:本案虽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应当适用缓刑,并在开庭前就取保候审一事与法院进行多次交涉。虽然,取保候审申请未获批准,但通过法庭上与公诉人的激烈辩论,提出如下的辩护观点。

一、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小。

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与其它故意犯罪者的心态相比,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明显偏小。而且,被告人张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仅仅负主要责任,刚刚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或者说刚刚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很显然,较之其他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肇事司机而言,被告人张某的主观恶性更是小之又小。

二、被告人构成坦白。

被告人张某虽系被抓获归案,但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口供稳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为案件的迅速进展作出了自己应有贡献,同时也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也能看出来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始终如一,完全符合客观实际。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和配套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张勇此举构成坦白。

三、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并取得对方谅解。

涉案事故发生之后,被告人张某深深自责和愧疚,明确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彻底,甘愿接受法律的制裁,真诚地为自己的行为买单,通过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据了解,双方已于2018年3月16日达成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48万元之外,,被告人又倾其全部家当并举部分外债而补偿被害人一方5万元,且这些钱款早已全部赔付到位。,被害人一方出具了《谅解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对张某的交通肇事侵权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或者判处缓刑”。今天的庭审过程中,我们再一次见证了他的这种自愿认罪的健康心态和敢于担当的守法精神。

四、被告人张勇系偶犯、初犯。

不管是讯问笔录(例如:卷宗第36页2018年3月3日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秦集派出所第一次讯问笔录、卷宗第39页2018年3月6日泗县公安局第二次讯问笔录,等等),还是泗县公安局出具《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明》(卷宗材料第113页),卷宗材料都不止一次载明,被告人张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五、被告人张某所在辖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一贯表现良好,品行可嘉,诚实劳动,与人为善,所在邻里,有口皆碑;其家内部,上有老下有小,全部生计,靠其一人。若法庭对其判处实刑,收监改造,势必造成家庭老无所养幼无所依,间接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故其所在辖区,综合审查本案案情和其人可塑性之后,愿意接纳张某,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综合以上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虽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建议法庭全面审查此案,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之原则,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尽快宣判。具体量刑,可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考虑,并以适用缓刑为佳。辩护人所持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受援人(被告人)最终获得“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点评:

依法治国,时代所趋,大势所向,决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将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视而不见。虽然取保候审(缓刑)与收监羁押(判处实刑)都以惩罚教育为目的,但毕竟前者是让嫌疑人(被告人)了获得自由。对于任何人,除了生命健康之外,还有比自由更重要的吗?辩护人认为,既然法律赋予了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被取保候审(缓刑)的权利,那么,只要符合这一条件,为啥还要羁押或实刑改造呢?客观的说,对符合取保候审(判处缓刑)的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司法机关执意收监羁押或判处实刑,那么,不仅有损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恐怕有违反罚当其罪之嫌,甚至有可能涉嫌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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