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提供法律援助案

信息来源:    作者:马超    发布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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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李某

非法制造爆炸物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宿州市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葛成敏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葛成敏      

审稿(实名,逐级): 宿州市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付红延                            

编 写 人:葛成敏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李某,男,1976年2月出生,宿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泗县某镇某村。曾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6日被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1月10日刑满释放。此次被控2016年2月7日深夜在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青铜山南坡伙同他人调制炸药约2吨,投放至事先打凿的30个炮眼孔,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其于2016年10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逮捕,现羁押在宿州看守所。李某因家庭贫困没有钱聘请辩护律师。通过看守所递交了法律援助申请书。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符合援助条件,指派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葛成敏律师作为李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一审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即到看守所会见李某,认真听取了李某陈述,发现李某陈述的事实与被指控的事实有较大出入。被告人李某认为自己并没有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只是参与炸山。而检察院作出的起诉书,依法审查查明的事实是:2016年元月份期间,被告人严某(另处)、许某(另处)、王某(另处)等人预谋制造炸药,在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铜山南坡上非法开山采石,由被告人严某、许某等人购买柴油、锯未、硝酸铵等爆炸原料,至同年2月7日深夜止,被告人严某、许某、王某、许某一(另处)、王某一(另处)、武某(另处)、李某等人在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青铜山南坡调制成炸药约2吨,并投放至事先打凿的30个炮眼孔,于次日凌晨1时许由被告人武某等人引爆。经鉴定:该爆炸嫌疑物具备爆炸性。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且李某系累犯,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1 款、第25条第1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幅度内量刑。


     辩护人在会见并认真调阅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后,积极联系李某家人,了解被告人李某在涉嫌犯罪时间前后的活动情况,又多次会见详细询问了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李某陈述自己系被告人严某的司机,受老板安排,上山后帮忙搅拌了爆炸物、帮忙装运爆炸物至炮眼孔炸山。辩护人了解到本案被告人虽然参与了制造爆炸物,但也发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要点:1、被告人李某系被告人严某近期雇佣的司机,跟随严某打工,听从严某的工作指令,无话语权和决策权。在本案中听从老板严某的临时安排到解集乡帮忙制造爆炸物,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2、本案涉案爆炸物数量并无直接证据证实为约2吨。本案即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也可以在制造爆炸物“数量”上及“从犯”两个辩护方向予以有效辩护,再结合被告人李某“坦白”等其他量刑情节,这样一来,被告人李某十年以上的法定刑期就可以从“十年以上”这个法定刑档期向“十年以下”予以辩护。这无疑是对被告人及其家人最有利的帮助。

辩护人积极与案件的主办检察官及主审法官进行多次沟通。结合案件的事实提出了以下主要辩护意见: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辩护人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李某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李某主动坦白交待,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从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被告人李某法庭上的表现,可以看出被告人李某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以来,如实供述、主动坦白交代自己全部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因此,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李某量刑时,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充分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原则。

二、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系从犯。

1、从主观方面分析,被告人李某没有制造爆炸物的主观故意。一系列证据表明,本案制造爆炸物的计划、组织、购买原材料等等一切环节均由被告人许某、严某等人实施的,对于制造爆炸物的一切实质性事务,被告人李某不可能也根本无从知道,更无法进行参与,本案也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存在积极地、主动地、有计划地、有预谋地制造爆炸物的主观犯罪意图。因此,没有这样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绝对不可能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

2、从客观方面分析,法庭调查表明,同案被告人许某、严某等人联系购买原材料并组织运送、制造。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只是听从老板严某的安排,去帮帮忙。这一事实从被告人严某讯问笔录(侦查第一卷P60-61页:“就是让他去小徐那,小徐让他帮忙干什么他就干什么,开始他“指被告人李某”不愿意去的,我硬让他去的,让他帮忙弄快点,小徐让我帮忙,我就让李某去了)、李某的供述及最后陈述中,都明确无误的得到了证实。在整个制造炸药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根本没有与被告人严某等人就制造炸药的行为进行预谋、策划、组织、分工,也没有进行与制造炸药有关的任何实质性工作。也就是説,被告人李某仅仅是听从老板即被告人严某的临时安排,到制造现场搭把手帮忙。

综上,被告人李某基于帮忙、搭把手,在整个非法制造的共同犯罪中起到了辅助、次要的作用,故李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所以,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李某量刑时从轻处罚,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三、公安机关认定非法制造爆炸物约2吨,仅有几被告人模糊的数额概念“大概、约、具体有多少我不清楚、具体我也没有数、我不大清楚,有20多袋子吧,当时用装化肥的袋子装的,我看袋子上印的是复合肥”等不确定的供述并无直接证据(硝酸铵、柴油等原料购货清单、发票及非法制造爆炸物现场用完的包装袋、桶等物证)予以证实制造爆炸物的数量。

四、被告人李某制造爆炸物主观恶性小。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遇到被告人严某,被告人严某雇佣被告人李某为其开车。2015年过年那天晚上,被告人严某让被告人李某上山帮忙,因给老板打工要听从老板安排做事,并非被告人有意为之(侦查第一卷P36页:“严某叫我炸山,我从心里是不想去的”,其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在会见时被告人李某一再强调,因其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自愿认罪,并且非常后悔,在自己被羁押后,孩子和老人、家庭都无法照顾,也给家人造成伤害。今天的庭审,被告人最后陈述也当庭认罪并悔罪,态度较好,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认定非法制造爆炸物数量约2吨无直接证据,被告人李某坦白交待、在本案中处于从犯地位,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以上事实和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系从犯、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通过据法力争,法援律师的努力在法院的量刑上得到了体现,树立了法律援助的良好形象。


    本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10年以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对被告人李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作出判决,又因被告人李某系累犯,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这个结果令被告人李某及其家人都感到欣慰,本案最终得以圆满地结束。

 

【案件点评】


    本案关键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数量;2、被告人李某系从犯。本案虽无直接证据证实制造爆炸物的数量,但从另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以印证另案许某、严某购买原料制造约2吨爆炸物的事实,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也已明确告知被告人李某从数量上辩护不能的可能性;亦充分告知了被告人李某即使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制造爆炸物,只是帮忙炸山,但是被告人李某供述自己帮忙搅拌爆炸物也是制造的一种行为。从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来看,法院不会采纳被告人李某称自己没有参与制造爆炸物的辩解。但本案有利于被告人李某的有效辩护点就在于其从犯地位,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李某的角度出发,紧紧抓住本案公诉机关证据薄弱环节予以有效辩护。

本案是一起情节严重的非法制造爆炸物案,法定刑档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非法制造爆炸物,是无视国家规定,公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的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为具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具体到本案,另案被告人许某、严某等人为了追逐个人私利,非法制造爆炸物开山采石,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情节及行为,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弄清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要害怕案情的复杂,仔细阅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人是否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要将自己所发现的疑点和问题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案件的承办人。只有这样,才能挽救那些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失足的人,给予他们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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