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年幼无知毁路灯 法援相助获轻刑

信息来源:    作者:马超    发布时间: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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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幼无知毁路灯  法援相助获轻刑

案件类型:刑事寻衅滋事罪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泗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刘雷律师

 案情介绍:2015年7月22日7:20,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泗县城管局一名工作人员电话报警,称昨天夜里从泗县南一环路加油站至东一环中城街交叉口的亮化灯箱外装玻璃被人为破坏。后经查实,破坏系沈某某等五位未成年人(其中两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用弹弓射击所致,五名嫌疑人共损坏灯箱玻璃18块,路灯灯罩7个,地灯8个,道路指示牌玻璃1块,窗户玻璃11块,经物价部门评估,合计价值3452.11元。价值虽然不高,但影响恶劣。嫌疑人大部分系家庭疏于管理,初中辍学,游手好闲。泗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律师是在一审审判阶段介入这一案件的。接手这一案件后,立即约见沈某某的家人,随后到泗县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沈某某,了解案情;又通过仔细研读卷宗,了解案发细节,形成了自己的一整套有罪从轻的辩护观点,具体分析见下。

分析与结论:一、被告人纯系年轻且对法律无知而致犯罪。

本起犯罪五名涉案人员中,有三名是未成年人,其中曹某和仁某年龄不满16周岁,未及刑事责任年龄,王某某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剩余的两位被告人沈某某和李某某也仅仅年满18周岁,依法也只是刚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从常理来说,本起案件就是一群年幼无知的孩子,就是一群法盲,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危害社会。这让辩护人想起西方一句格言:“青少年犯错,连上帝也可以原谅。”虽然刑法不能因为不懂法律而免除处罚,但至少这种犯罪的主管恶性要比明知故犯轻微许多。而且,和其他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做惩罚或减轻处罚的三位同案犯相比,如果对被告人沈某某和李某判刑较重,势必违背了显失公平。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过程,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开展工作,侦查机关《到案经过》也赫然载明沈某某“到案后对其持弹弓将路灯毁坏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彻底。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不仅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而且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显。无论卷宗材料还是庭审,都能充分的证明这一点。

四、被告人已经就被损坏财物进行超额赔偿。

被告人系2015年7月21日实施犯罪行为,7月22日被缉拿归案,7月23日便通过其家人主动缴纳损坏的路灯赔偿款人民币10000.00元,卷宗材料89页由侦查机关出具给被告人沈某某的10000元收条便是明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泗县公安局2015年8月6日作出的泗公(刑)鉴通字【2015】98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卷宗材料第45页)和泗县价格认证中心2015年8月3日作出的泗价证鉴【2015】90号文件《关于被损毁的垃圾桶玻璃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卷宗材料第45—55页),“被损毁物品价格总值为¥3452.11元”,而涉案五名人员(含被告人、嫌疑人及未被追究责任人员)共计赔偿¥30200元(李某某5000、沈某某10000、任某9200、王某某6000,曹某未赔),接近被损坏物品价值的9倍,远远超过物损价值,而其中被告人沈某某赔付额最多,几乎占了总数的三分之一,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被告人沈某某悔罪是多么彻底。

办案结果: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律师的努力得到了公诉机关的认可和审判机关的肯定。法院最后判决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实现了从轻处罚的辩护目标。

律师点评:五名被告人破坏价值虽然不大,但影响恶劣,不仅给市容市貌带来污点,而且给市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更给泗县省级文明县城创建抹黑,为惩前毖后,更是为了教育五位被告人,检察院建议法庭以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辩护人从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损失以及认罪态度好等方面进行有效辩护,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最大限度维护了未成年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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