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村文书镇政府开会摔成二级伤残 法援律师理清法理维权成功

信息来源:    作者:马超    发布时间: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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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文书镇政府开会摔成二级伤残 法援律师理清法理维权成功

案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纠纷

受援人、陈翠英、 57岁、性别:女

案件承办单位: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承办人:武仲江  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 律师

【案情简介和案件难点】

2016年2月1日,原告时任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石河村村民委员会村文书、村专干职务兼残联工作。当日被告村委会安排原告去参加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人民政府组织的残联会议,在被告镇政府大院内因下雪路面结冰,致原告摔倒造成颅脑损伤。后原告分别入住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皖北煤电总医院住院治疗计住院117天,花去医疗费273919元。2017年2月4日,原告伤情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重度颅脑损伤遗留偏瘫(左上肢肌力2级、左下肢肌力1级)伤残等级为二级);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

两被告总计向原告赔付医疗费60000元,之后未再履行

其他赔偿义务。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系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石河村村民委员会任命雇佣人员,在从事职务行为活动中受到伤害,应由其承担责任;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人民政府组织安排会议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赔偿责任,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法院查明事实后,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难点在于:

1、原告和被告村委会及镇政府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有无,及或何种关系;

2、本案适用工伤处理或是按照雇员人身损害处理或是按照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处理;

原告和两被告间赔偿纠纷是否应分开立案处理。

 

【案件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经协助当事人取得相关材料后分析认为,原告时任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石河村村民委员会村文书、村专干职务兼残联工作,该两项职务均不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不是被告镇政府指派产生,而由村两班子任命产生,领取一些津贴性质的补助费用,因村级不设财政,其各项费用支出由村委向镇政府申报,由镇财政代管,依法原告和被告村委会间应属雇员与雇主法律关系;原告参会即提供劳务

履行职务行为期间自身受到人身伤害,应由雇主被告村委会承担全部责任;另原告参加的这次会议,是由被告镇政府主办组织的,其应对会场安全及参会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担安全保障义务,因其怠于处理积雪结冰导致的场地湿滑情况,为损害事件的发生埋下安全隐患,并最终导致了损害事件的发生,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本案的原告参加会议是谁安排去参加的尚无明确的证据予以支持;另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如分别立案起诉两被告可能不便于查清全案案情,另由于法律适用的理解问题,可能使得原告维权难度增大,综合考虑后,建议在一案中同时起诉两被告,法院最终也适用了诉讼经济、效率原则,在一案中处理问题,得到了较好效果。

【承办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村委会承担70%责任即645525元,被告镇政府承担15%责任即78327元,合计723872元。

【点评】

本案为农村村委会组成人员及雇佣人员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处理,提供了实践案例,为解决了村委会成员及雇佣人员所普遍担心的平时拼命干活,出了事受了伤,没人管没人问,找不到婆家依靠的恐慌,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另本案因原告伤后对事故发生当时的经过未有任何书面材料固定,如急于起诉仓促立案,然后再找证人将面临更大的困难,本案中承办建议当事人及亲属在和村委会及镇政府的协商过程中尽力取得证据,为以后的诉讼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选择在一个案件中同时起诉两被告为原告减轻诉累和经济负担,同时较好的解决了取证难问题。判决之后,各方均服判,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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